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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是否需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

浏览次数: 日期:2015-07-23 15:27:10


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,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,劳动者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实际上,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“特殊期”,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(劳动合同法 第十九条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)。企业应当履行的用人单位义务试用期内没有丝毫折扣。劳动关系一旦建立,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。 

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,造成劳动者损失的,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劳动者还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;此外如果员工此时发生工伤,一切工伤赔偿由单位自己承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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